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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部令)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全省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强制报废制度,应予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二、凡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予报废。

   三、对于制造厂家没有明确规定其建筑机械使用年限的,按如下规定使用年限执行,超过此年限应予报废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含20年)。

   SC型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含8年);SS型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含5年)。

   其他建筑起重机械由机械产权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机械安全状况自行确定使用年限及报废时间。

   四、凡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及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论是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均应予以报废。

   五、超过本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设备不再予以检测和备案。

   六、已办理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年限到期后应予以报废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30日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备案机关发布报废机械公告。

   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自机械出厂之日起累计计算。

   八、本规定中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自行确定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对机械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年限等发文公布,并认真落实

   九、对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应予以报废但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按使用不合格产品处理。

   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建立健全机械管理制度和档案,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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